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怎么样认定
假如在肯定时间内由有权处分人追认,合同有效。没追认,或者拒绝追认无效。
表见代理适用时,合同有效。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推行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公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推行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公告的方法作出。
行为人推行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遭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不能超越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推行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同意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获得处分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可以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出售的标的物,根据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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